台州市民建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台州市民建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台州市民建企业家协会是由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才等工作的民建会员自愿参加,从事经营管理研究、政策宣传、经验交流、提供信息、参政议政和为经济建设服务,自筹经费、自办会务、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发挥组织功能和整体优势,服务全市民建会员企业和会员企业家,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台州市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民建台州市委会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台州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台州市经济建设献计献策;
(二)举办投资、理财、招商、法律等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会、交易会;
(三)介绍国内外的市场动态与商品信息;
(四)为全市民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管理、贸易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推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经验;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各类公益活动,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服务工作;
(六)组织参观、考察、联谊等各种活动;
(七)建立企业家舆情收集机制;
(八)建立协会网站,出版协会会刊,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台州市范围内担任总经理、董事长、厂长等工作的民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讲座、报告会和本团体年会等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提出要求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协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和调整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对协会的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通过的决议、工作制度、预算等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六)聘任协会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5年12月 3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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